Worldwide

TI 銷售條款

1.適用性、要約與接受。

TI 向買方銷售或提供商品,僅適用本合約條款之規範。TI 接受買方要約的明確條件是買方接受這些條款,並僅限於本條款。TI 在此反對並拒絕買方提議的任何額外或不同的條款,包括買方訂購單上的條款,但 TI 以書面明示同意此類條款時除外。買方接受並同意本條款和 TI 的使用條款隱私權政策Cookie 政策,以及 商品或相關材料附帶的任何相關條款、通知或免責聲明。

買方得要約購買商品,若為評估商品,並得依本條款向 TI 發送訂購要約購買及/或接收交貨。TI 得自行斟酌接受或拒絕任何訂單。

TI 確認訂單僅係基於資訊之目的,不應構成 TI 接受買方訂單或確認銷售及/或交付商品的要約。只有當 TI (i) 發出該商品之出貨確認,或 (ii) 提供有記錄的 ESD 時,始為接受。此項接受僅涉及 TI 確認已出貨之商品,或 TI 於明示確認接受書中指明之商品。

在接受買方要約之前,TI 得隨時以任何理由婉拒、拒絕、取消或限制買方訂購,包括但不限於:無法提供某一商品;TI 判定某一商品有問題需要維修;商品或定價資訊有誤;或 TI (或其授權之業務夥伴) 發現與信用有關的問題和防止詐欺。若發生此情形,TI 將通知買方並且會將買方為此商品已支付之任何款項 (若有) 退還給買方,前提是買方向 TI 提供執行此類退款所需的資訊 (法律禁止的情況除外)。

商品僅供商業用途,例如製造,非為供個人或消費者使用。買方確認商品非因個人用途而購買,且買方並非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律及法規所定義的「消費者」。買方授權 TI 代表買方向任何政府機關提供聲明,說明買方訂購商品的前述用途。

大寫名詞之含義如本合約末尾的名詞定義詞彙表所述。

2.價格;附加費用;發票。

TI 將視情況採用各項方式告知客戶價格 (例如報價單),並以其訂單確認或確認單來確認交易價格。出貨之前,可能由於規格、數量、運輸安排、要求交貨日、貨幣匯率或其他條件變更而調整 TI 的商品價格。有效的最終價格是以出貨日的 TI 發票所示為準。除非 TI 和買方之間另有書面約定,價格以美元表示並且須使用美元付款。

價格僅適用商品且不含第 6 節所述的交易稅、運輸費用、運費、關稅和其他收費或規費 (例如商品的特別包裝和標籤、許可證、證書、清關與註冊費用) (以下合稱「附加費用」)。買方應負擔任何的附加費用。

ti.com上的商品資訊、價格和供貨狀況得隨時變更,恕不事先通知。商品的最終定價、附加費用和交貨與運送詳細資訊將顯示在財務發票上,且發票將會在 TI 出貨後或清關後立即提供,視司法管轄區規定而定。買方可透過 TI 的電子入口網站取得適用的發票。若適用,買方信用發行人可提供發票或匯款資訊。買方同意透過電子郵件或電子入口網站接收 TI 或信用發行人 (若適用) 的發票。

3.交付。

除非 TI 向買方另行書面規定,貨物交付應為 FCA (2020 國際貿易條規) TI 出貨地。關於經過國際水域或空域運輸之國際貨物,其所有權於商品離開 TI 出貨地之司法管轄區域後,立即移轉給買方。關於國內貨物和未經過國際水域或空域運輸之國際貨物,其所有權於 TI 交貨地交付給買方運送人或指定之人時移轉給買方。損失或損壞之風險將於 TI 配送貨物至 TI 指定出貨地時移轉給買方。其後任何損失或損壞將由買方自行負責。配送至 TI 指定交貨地後,買方應自行負責運輸和保險的成本。若 TI 代表買方承擔了運輸或保險成本,買方應立即補償 TI 此等運輸或保險成本。買方為登記進口商,明確負責所有海關手續、進口關稅、稅費和任何其他產生的費用。

除 TI 另行通知買方外,將依據 TI 接受的買方訂單運送指示指定之運送條款,將貨物交付到買方訂單指定的目的地。買方同意 TI 或其供應商有權代表買方繳納進口關稅和稅金 (若適用)。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會直接向買方收取進口關稅和稅費。若指定目的地之人員與下單者不同 (例如,下單者為國內企業,且指定目的地之人員為下單者之外國關係公司),除非買方另有書面通知,TI 將假定指定目的地的人員 (而非下單者) 為商品的最終接收者。

TI 將通知買方預計出貨日 (若適用)。若 TI 未能遵守預計出貨日,而使買方產生任何損害、損失或費用,TI 概不負責。TI 得將商品分批交付。

4.取消、重新安排和修改;無退貨。

針對產品、晶圓產品和裸片產品,

  • TI 將依 TI 器件型號發布產品、晶圓產品及 / 或裸片產品的變更訂單時段;
  • 在變更訂單時段內,通常不允許取消訂單;以及
  • 在任何情況下,買方應通過 TI 客戶支援中心處理取消或變更買方訂單的要求。
  • 變更買方訂單的要求可能會導致此類訂單按届時有效的交貨周期重新安排。
  • TI 保留對取消和重新安排訂單收取費用的權利。

評估类产品 (不包括工程評估單元) 的訂單及停產產品的訂單不得取消或重新安排。

此外,某些商品仍應適用特別的取消及重新安排條款,對此,TI 將於接受訂單前通知買方。

除非適用法律明確要求或本文明確規定,否則 TI 不提供任何退款、退貨或換貨。

5.付款條件。

款項應於 TI 發票日期後三十 (30) 天內支付。TI 得基於任何理由隨時改變或撤回授信金額或付款條件。視所選付款方式而定,可能會在買方提交訂單時向買方收取費用,在此情況下,款項應於商品出貨前支付。

買方聲明並保證,買方有權使用買方提供的任何信用卡、銀行帳戶或其他付款方式,同時買方提供給 TI 的所有帳單資訊皆屬真實且正確,無意隱瞞、掩飾或歪曲以掩蓋任何根據適用法律禁止參與交易的第三方信息。在任何訂單發貨之前,TI 得要求提供額外資訊或進行驗證。

若買方或其關係企業未支付到期款項,TI 及其關係企業得暫停或取消對任何合約之履行,包括延後或取消任何未履行訂單之出貨。因買方未付款而暫停或取消所導致的任何費用或損失,TI 將不負擔任何責任,且買方將使 TI 免於因此產生之任何成本或損失。買方不得因未解決之爭議而扣除、扣留或抵銷任何款項。於法律允許之範圍內,TI 得就逾期款項向買方收取每月 1.5% (每年 18%) 的金額。買方理解並授權 TI 可將超額付款來支付買方未來的訂單或未結帳發票。

6.稅。

價格不包含任何稅費,包括但不限於銷售稅、增值稅、商品及服務稅、統一銷售稅或類似稅費。根據適用法律的要求,TI 將在其發票上顯示銷售價格和稅費 (或提供資訊以使當地稅務機關能夠向買方提供單獨的稅務發票),除非買方在下訂單之前向 TI 提供正式簽署的銷售稅免稅憑證,否則買方將支付此類稅費。若法律要求買方自對 TI 之款項中預扣任何稅金,買方將採取所有合理步驟將此類預扣稅降至最低,提供給 TI 收據或證明作為已繳納此類稅金的證據,並且補償 TI 預扣之金額,以便讓 TI 收到全額的發票款項。

7.不可抗力。

若此類不履行或延遲是由於不可抗力事件或超出 TI 合理控制範圍的其他情況 (無論是可預見或不可預見) 造成,TI 將不會違反本合約,亦不會對任何不履行或延遲履行承擔責任。若零組件短缺,TI 得自行斟酌分配商品的生產和交付。

8.保證及相關補救。

8.1 依據以下第 8.2 至 8.4、9 和 11 條規定,TI 向買方保證:(i) 每項產品自 TI 或 TI 授權經銷商交付之日起十二 (12) 個月內,應符合為其發布之規格,(ii) 晶圓產品和裸片產品於 TI 或 TI 授權經銷商配送之日起三十 (30) 日內,應符合為此類產品發布之規格,以及 (iii) 評估套件自 TI 或 TI 授權經銷商配送之日起九十 (90) 日內,應不含材料和工藝上的瑕疵。

儘管有前述規定,對於以下情形之不合格商品,TI 亦不負責:

(a) 因 TI 以外之實體過失、誤用或不當對待造成的不合格,包括不當儲存、安裝或測試、未照使用者指南規定之指示使用商品、TI 以外之實體以任何方式改變或修改任何商品;

(b) 因買方設計、規格、軟體或對此商品之指示或不當的系統設計造成的不合格;

(c) 因買方未依 TI 建議及時更新商品相關韌體而造成的不合格 (若適用);或

(d) 買方未及時付款 (若適用)。

TI 僅於所需範圍內,使用測試及其他品質控管技術。TI 未必會測試每個商品的所有參數。

買方應於交付後十 (10) 個營業日內通知 TI 任何明顯瑕疵,或於發現任何隱藏瑕疵後十 (10) 個營業日內通知 TI,否則,買方依本第 8 條向 TI 提出之索賠將歸於無效。

8.2 TI 的唯一責任將是自行選擇修理或更換不符合前述保證之商品,或向買方進行退款。TI 對此保證之責任將以保固期間退還至 TI 指定地址且 TI 判定不符合此類保證之商品為限。若 TI 選擇修理或更換此類商品,TI 將有合理的時間來完成這些作業。修理過之商品於原始保固期間的剩餘時間內仍受保固。更換後之商品其保固期間將重新計算。

8.3 除前述規定外,商品、晶圓圖 (如本合約定義) 和所有相關文件皆以「現狀」且不保證沒有瑕疵而提供。TI 茲此明確表示不承擔關於商品的所有其他明示或默示保證或承諾,包括但不限於批量故障保證、用於特定用途之適銷性或適用性的任何默示保證或承諾,以及針對評估商品和停產產品不侵害任何智慧財產的任何保證。

8.4 TI 得提供買方技術、應用程式或設計建議 (含參考設計)、品質特性、可靠度資料或其他服務。買方同意提供此等服務不致於擴大或以其他方式改變前述規定之 TI 保證,並且 TI 不會因為提供此等服務或商品而產生其他義務或責任。TI 以「現狀」而為買方提供所有服務及商品 (本合約定義的「商品」除外)。TI 茲此明確表示不承擔關於此類服務和商品的所有明示或默示保證或承諾,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批量故障保證,或用於特定用途之適銷性或適用性以及不侵害任何智慧財產的任何默示保證或承諾過。

9.買方責任;評估商品。

9.1 通則。買方應自行負責其產品和應用程式。這包括買方 (1) 選擇並使用適合其產品和應用程式的商品,(2) 設計,驗證和測試其產品和應用程式,以及 (3) 確保其產品和應用程式符合適用標準以及任何安全、保全、監管或其他要求。不論 TI 可能提供的任何資訊或支援,買方仍對其產品和應用程式負全責,包括但不限於 TI 提供樣品設計或設計建議,或提供符合、能夠滿足或協助買方的產品和應用程式符合業界或專有標準的產品和應用程式。買方應承擔與在其產品和應用程式中使用商品相關的所有風險。TI 對買方產品和應用程式中商品的任何使用不承擔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故障可能造成嚴重財產損害、嚴重環境損害、人員傷害或死亡的情況,例如重要醫療設備。買方聲明將採用適當的保障措施,以預測並將產品和應用程式中商品故障的危險後果降至最低。

9.2 評估商品使用。評估商品僅供產品及/或軟體開發人員用於研究和開發環境中,以促進 TI 商品之可行性評估、實驗或科學分析。評估商品無直接功能,不得應用於生產應用程式或生產測試平台或作為測試設備。只有在 TI 事前書面許可之情況下,買方始得對評估商品進行實地測試 (即評估買方的應用程式)。

9.3 買方賠償。不論係因 TI 疏忽或其他原因所致,買方將充分為 TI 受償人辯護、賠償,並使其免受因買方根據第 9 條對其產品和應用承擔的責任和/或未遵守第 9 條而產生的任何損害、費用、損失和/或責任 (包括律師費)。

10.智慧財產之賠償。

10.1 依據第 8、9、10.2 至 10.5 條和第 11 條規定,凡根據指控 TI 製造且供應給買方的產品或裸片產品直接侵害任何美國、加拿大、日本、英國或歐盟成員國專利 (不含實用新型專利)、著作權或營業秘密所提起之索賠、訴訟或法律程序 (下稱「受償索賠」),TI 將為買方辯護,並且將賠償就受償索賠最終判定買方應負責之任何損害、損失或費用 (不含衍生或懲戒性損害),或經 TI 同意的關於受償索賠所達成之和解或妥協。

TI 將無義務為買方辯護或賠償買方,除非買方:

(a) 立即通知 TI 該受償索賠,並提供該索賠、訴訟或法律程序的副本,

(b) 向 TI 提供買方持有、保管或控管的所有證據,並且

(c) 給與 TI 合理協助和單獨掌控,以便 TI 進行相關答辯,以及進行談判達成和解或妥協。買方同意為 TI 之利益對任何受償索賠提出任何可用的辯護,包括但不限於,對該受償索賠標的任何智慧財產權的授權、授權選擇權或再授權。買方將有權自費選任其顧問後,自費參加此項辯護。

第 10.1 條規定不適用於評估商品、晶圓產品或停產產品。

10.2 若根據第 10 條 TI 有義務為買方辯護,則 TI 得 (但無義務):

(a) 取得讓買方繼續使用該產品或裸片產品之授權,

(b) 以不實質影響功能之方式更換或修改該產品或裸片產品,使其不再侵權,或

(c) 若 TI 無法以商業上的合理費用做到 (a) 和 (b) 時,TI 得停止向買方銷售該產品或裸片產品,而不致違反本合約。

若 TI 選擇提供前述 (a) 或 (b) 規定之任一選項,則除 TI 採取該行為前買方已產生之任何損害、損失或費用 (不含衍生或懲戒性損害) 外,將視為 TI 已完整履行根據第 10.1 條所負之義務。若 TI 選擇前述 (c) 規定之選項,則無論是否有其他任何索賠,將視為 TI 已完整履行本合約之賠償義務,而買方應將仍在其佔有、保管或控管下的所有產品退還給 TI。

10.3 若有以下情形,TI 將不負第 10.1 或 10.2 條之責任或義務:

(a) 若受償索賠涉及之商品,並非買方在通知 TI 該受償索賠之日前的三十六 (36) 個月內所購入,

(b) 若買方未及時付清受償索賠涉及之商品,

(c) 若該受償索賠係因買方或買方客戶對第三方提起索賠、訴訟或法律程序所造成,

(d) 因買方故意行為或買方未經 TI 事前書面同意即和解或妥協所導致之任何費用、損失或損害,以及

(e) 若該受償索賠係根據:

i. 買方將該商品與其他任何產品、裝置、軟體或設備一併使用,

ii.買方將該商品用於製程,包括生產製程,

iii.買方修改該商品,

iv.TI 遵循買方的特定設計、指示或規格,包括依買方要求提出客製化商品要求,或

v. TI 遵循任何業界或專有標準、或買方為了能夠實施任何業界或專有標準而使用該商品 (此類索賠 - 即前述 (i) 至 (v) 所述 - 以下個別且合稱為「其他索賠」)。

10.4 凡根據其他索賠提起之索賠、訴訟或法律程序,買方將為 TI 辯護,並且將支付就任何其他索賠最終判定 TI 應負責之任何損害、損失或費用 (不含衍生或懲戒性損害),或向 TI 支付經買方同意的就任何其他索賠達成之和解或妥協而使 TI 承擔的任何損害、損失或費用。TI 將有權自行選任顧問後,自費參加此項辯護。

10.5 前述為雙方對侵害智慧財產權之唯一賠償責任,並且取代對此之所有明示、默示或法定的保證或條件。買方了解並同意,前述智慧財產賠償條款為本合約不可缺少的部分,若欠缺此類條款,本合約實質與經濟條款將有本質上的不同。

11.限制與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11.1 一般限制。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TI 不對因本合約或使用商品所產生或相關之任何特殊、附帶、間接、懲罰、偶發、衍生或懲戒性損害負責,無論 TI 是否已知該等損害可能發生。除外的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拆除、返工或重新安裝的成本、採購替代商品或服務的附屬成本、重新測試、外部電腦時間、人力成本、商譽損失、利潤損失、成本損失、無法使用、資料遺失或業務中斷的損失。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於造成訴因之事件發生後超過十二 (12) 個月,即不得對 TI 提出任何索賠、訴訟或法律行為。

11.2 特定限制。在任何情況下,TI 對使用本合約提供商品的總賠償責任,包括對任何保證、賠償或因本合約所產生或相關之其他義務,不應超過前十二 (12) 個月向 TI 就產生索賠之損失或損害的特定爭議商品已支付的總金額。多起索賠將不會擴展或擴大此項限制。

11.3 買方了解並同意,前述責任限制為本合約不可缺少的部分,若欠缺此類限制,本合約實質與經濟條款將有本質上的不同。

12.無違約豁免。

若買方有任何違約情形,TI 得拒絕繼續出貨。若 TI 選擇繼續出貨,TI 的行為將不會豁免此類違約或影響 TI 對此類違約的法律救濟。按照任何訂單交付的貨物將視為獨立的銷售和交易。

13.準據法與審判地。

13.1.      適用於特定 TI 子公司的準據法與審判地。對於本合約第 13.1 條所列的任何 TI 子公司,買方與該 TI 子公司間合約的適用管轄法律和地點應如下表所示。

TI 子公司
準據法與審判地
德州儀器 (上海) 有限公司
本合約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範。若雙方之間對本合約之履行或發票有任何爭議,在開始任何正式的法律程序前,雙方將立即本於誠信試圖就協商解決達成合意。因本合約致生或相關的任何歧異和爭議,若雙方無法在六十 (60) 日內友好協商解決,則應由任一方申請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下稱「SHIAC」) 進行仲裁。雙方在此同意,凡此等歧異和爭議應由上海 SHIAC 依據其仲裁當時之現行仲裁規則仲裁決定。仲裁程序使用的語言應為英語。仲裁決定應為最終且對雙方有約束力。除作成判決及其後任何執行所需之揭露範圍外,應對與仲裁有關之所有事項 (含決定) 保密。
Texas Instruments (India) Private Limited
本合約在各方面僅受印度法律規範,並應依印度法律說明和解釋。買方同意,位於印度班加羅爾的法院對因本合約引起或與之相關的所有事項 / 爭議擁有專屬管轄權。
Texas Instruments Korea Limited
本合約受韓國法律規範。若雙方之間對本合約之履行或發票有任何爭議,在開始任何正式的法律程序前,雙方將立即本於誠信試圖就協商解決達成合意。因本合約致生或相關的任何歧異和爭議,若雙方無法在六十 (60) 日內友好協商解決,則應受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的專屬管轄。
Texas Instrument (Philippines) Inc. 本合約應受菲律賓共和國法律規範並據以釋義。買方同意,因本合約致生或相關爭議應提交位於菲律賓碧瑤市的法院審理,並且同意以菲律賓碧瑤市為獨家審判地。儘管有前述規定,任何當地或外國法院得執行任何判決,而 TI 得向任何當地或外國法院申請禁制令。
Texas Instruments Japan Limited 本合約應受日本法律規範並據以解釋,但不採納其涉外法律適用原則。若雙方之間對本合約之履行或發票有任何爭議,在開始任何正式的法律程序前,雙方將立即本於誠信試圖就協商解決達成合意。因本合約致生或相關的任何歧異和爭議,若雙方無法在六十 (60) 日內友好協商解決,則應受東京地方法院的專屬管轄。
位於亞洲的所有其他 TI 子公司
本合約應受新加坡法律規範並據以釋義,但不採納其涉外法律適用原則。本合約不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約公約。雙方同意,因本合約致生或相關之任何爭議,包括任何無法友好解決之有關其存在、有效性或終止之問題,將提交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 (下稱「SIAC」) 根據當時有效的 SIAC 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並最終解決,而該規則視作以引用方式納入本節。仲裁地點為新加坡。仲裁庭將由三 (3) 名仲裁員組成。仲裁的語言為英語。雙方同意,任何仲裁裁決可在任何國內或外國法院執行,任何一方均可在任何具有管轄權的國內或外國法院或以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尋求禁制令。雙方進一步同意,在仲裁開始後,雙方將根據當時有效的 SIAC-SIMC ArbMed-ARB 協議,透過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 (下稱「SIMC」) 的調解,誠意解決爭端。在調解過程中達成的任何和解都將提交 SIAC 指定的仲裁庭,並可根據商定的條款作出合意裁決。

13.2.      適用於德州儀器 (TI) 和所有其他 TI 子公司的管轄法律和地點。對於第 13.1 條中未列出的德州儀器 (TI) 或任何 TI 子公司,本合約,以及基於本合約、由本合約引起或與之相關的所有索賠或訴訟理由,或其談判、解釋或履行,無論是合約性或非合約性,均應受美國德克薩斯州法律規範並據以解釋,但不採納會導致適用不同司法管轄區法律的衝突法原則。雙方特此同意,基於本合約、本合約或其談判、解釋或履行 (無論是合約性或非合約性)、產生於或與之相關的所有索賠或訴訟理由,均應提交給美國德克薩斯州達拉斯郡的州或聯邦法院,各方特此不可撤銷且無條件地服從這些法院的專屬管轄權,並放棄基於屬人管轄權或不便利法院原則可提出的任何異議。雙方同意,對任何此類索賠或訴訟因由的判決可以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以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執行。

13.3       本合約不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約公約。

14.貿易管制 (出口 / 進口)。

出口、再出口和移轉商品應受美國出口管制和制裁的規範。買方了解並同意:i) 其將遵守所有適用的進出口法律和法規;ii) 未事先取得美國政府或其他所需的政府機構許可,不得將商品出口、再出口、銷售或移轉給被美國禁運、制裁或限制的目的地、個人或實體;以及 iii) 其應將這些法規遵循義務通知自買方取得商品的任何當事人。

買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將任何商品銷售、出口、再出口或轉移至俄羅斯、白俄羅斯或烏克蘭克里米亞地區 (或在其中使用)。買方若在履行前述義務時遇到任何問題,應立即知會 TI。

除已事先取得任何必要之美國和其他相關政府許可外,買方不得出口、再出口、移轉、購買或銷售任何商品:(i) 供軍事最終用途;(ii) 給軍事最終用戶;或 (iii) 供設計、開發、製造或使用核子、化學或生物武器或導彈技術。更多資訊,請參照美國出口管理條例 (下稱「EAR」) 第 744 部分。如果任何目的地、最終用途和 / 或最終使用者均在美國外國直接產品規則的範圍內,則所有商品均可能受到 EAR 管制。

各方當事人應自費取得履行本合約規定的義務所需之出口和進口許可。

買方將賠償 TI (包括其代理人和代表),使其免受因買方下述行爲造成的任何損害、費用、損失和/或責任,且 TI 有權終止、取消或以其他方式,免除與買方的任何業務關係,或因買方未能獲得所需許可或授權或其他未遵守本條規定而導致的 TI 根據買方訂單可能承擔的義務。商品貿易分類僅供 TI 參考之用,不應構成任何類型的聲明或保證;買方應自行負責履行其貿易法律遵循義務。本條規定於本合約終止或到期後仍然有效。

15.美國政府合約。

若買方計劃在履行受美國聯邦採購法規 (下稱「FAR」) 約束的美國政府合約或分包合約時使用商品,TI 同意僅遵守 FAR 52.244-6 (2021 年 7 月) 中確定的商業產品分包商流程條款,前提是此類條款適用於 TI 向買方提供的項目類型。除非 TI 授權代表另有書面同意,否則任何其他 FAR 條款、FAR 補充條款或其他政府採購規則均不會因 TI 商品和服務的任何銷售而適用於 TI。具體而言,並且在不損及上述限制的前提下,TI 不會提供經過認證的成本或定價資料,且任何提交均不應被視為提供,同時 TI 不受買方美國政府合約或分包合約中可能規定的成本允許、成本核算和/或審計權利的約束。

TI 技術資料和電腦軟體通常由 TI 自費開發,而非為了履行美國政府合約。TI 聲明且買方和美國政府應理解為 TI 保留根據美國政府合約向買方提供的所有技術資料和電腦軟體的專有權利。除非 TI 授權代表單獨明確書面同意,否則除了向 TI 商業客戶提供的此類技術資料和電腦軟體的權利之外,美國政府或美國政府合約下的任何高階承包商均不會獲得 TI 技術資料和電腦軟體的任何權利。

16.轉讓與受益第三方。

未經 TI 事前書面同意,買方不得轉讓本合約。任何未經授權之轉讓應不發生效力。本合約內容未授予買方或 TI 以外之任何人任何利益、權利或救濟。TI 的關係企業和子公司得履行 TI 於本合約之全部或任何部分義務。

17.保密。

買方了解,晶圓圖和晶圓產品上個別裸片之間的區域 (俗稱為刻劃槽) 含有機密資訊。買方同意保護晶圓圖和晶圓產品的機密性,並防止向第三方為任何揭露。

18.其他規定。

本合約構成雙方有關商品銷售的完整協議,並取代先前關於本合約主旨的所有通訊、聲明或合意,無論口頭或書面。除非作成書面並經 TI 正式授權代表簽名,否則,對本合約任何規定之新增、修改或豁免,將無法約束 TI。若有管轄權的法院基於任何理由判定本合約任何規定無法執行時,將在最大程度上執行該規定以實現當事人之意圖,而本合約其餘部分將維持其完整效力。電子通訊 (含電子郵件及/或社交媒體通訊) 不屬於為本條所謂的書面簽署材料。交易過程或交易習慣或履行過程均與本合約任何條款之解釋或補充無關。儘管任何訂單或本合約未明文合併之其他書面 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資料表、申請表、訂單確認書和線上通訊) 可能存在不同、牴觸或附加的條款,仍應優先適用本合約條款,除非本合約條款另有規定。本合約條款標題僅供參考之用,在任何情況下,將不影響本合約的意義或解釋。本合約及附屬文件最初是以英文起草,可能不時會翻譯為其他語言。若版本間存在任何不一致之處,買方與 TI 同意以本合約及附屬文件之英文版本為準。

特定國家 / 地區的附加條款:

無論是否有相反規定,若客戶於紐西蘭以當地貨幣下訂單,TI 與買方特此同意,若 TI 根據本合約提供的商品在供應時位於紐西蘭,則根據《1985 年紐西蘭商品和服務稅法》,該法第 8(4) 條將不適用,且該供應將相應地被視為紐西蘭製造。財務發票將在清關後或貨物在紐西蘭供應後提供。

定義的術語

  • 買方係指直接向 TI 購買及/或受領商品之個人或實體。
  • 受償索賠如第 10.1 條所定義。
  • 關鍵醫療設備係指缺失時可能導致嚴重人身傷害或死亡的醫療設備 (例如生命支持、心臟起搏器、除顫器、人工心臟泵、神經刺激器和植入物)。這此設備包括但不限於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認定為第 III 級裝置,以及美國境外同等級別的所有醫療裝置。
  • 除另有規定外,係指日曆日。
  • 裸片係指構成半導體晶圓的個別積體電路。
  • 裸片產品係指通過 TI 探針測試的裸片。
  • 工程評估單元係指用於工程評估並使用與完全合格的航太級產品相同的晶片 (QML V 類或 TI -MLS) 的 IC,但尚未經過 TI 完全加工和測試,不適合資格認證、生產、輻射測試或飛行使用。為清楚起見且不限於此,術語「工程評估單元」包括指定為「工程樣品」和「工程模型」的 IC,以及帶有後綴「/EM」或「-MPR」的 IC。
  • 預計出貨日或 ESD 係指 TI 預估從與買方訂單相關的適用 TI 地點出貨之日期。
  • 評估商品係指工程評估單元、評估套件、預先生產商品及/或樣品。為清楚起見且不限於此,術語「評估商品」不包括:產品、服務、行銷材料、軟體、晶圓產品和裸片產品。
  • 評估套件係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電子組件,供買方用於非 TI 的研究和開發環境中,以促進主要涉及 TI 產品之可行性評估、實驗或科學分析。評估套件包括評估套件、評估模組 (EVM)、評估電路板、開發套件和彷真器、以及完工參考設計。
  • IC 係指積體電路。
  • 商品係指產品、評估商品、停產產品、裸片產品及 / 或晶圓產品。
  • 停產產品係指 TI 不再生產或製造的產品。
  • 其他索賠如第 10.3(e) 條所定義。
  • 款項係指於發票到期日或之前,買方已匯入 TI 銀行帳戶的清算資金。
  • 預先生產商品係指 TI 尚未認證並未投入市場的封裝積體電路產品、晶圓或裸片產品或評估套件,且其品質保證、可靠性能測試及/或製產認證可能尚未完成。所謂「預先生產商品」包括原型、實驗性器件和 TI 產品說明書或 TI.com上指定為「預先」或「預發佈」的裝置。為清楚起見且不限於此,所謂「預先生產商品」不包括:服務、參考設計、行銷材料和軟體。
  • 產品係指 TI 已認證且已投入市場的封裝積體電路產品。為清楚起見且不限於此,所謂「產品」不包括:服務、參考設計、行銷材料、軟體、評估產品 (含 TI 樣品程式)、晶圓產品和裸片產品,以及停产產品。
  • 樣品係指 TI 免費提供給買方作為評估或測試之用的商品。
  • 規格係對於特定產品或最新正式產品說明書 (含勘誤表) 列出該產品的晶圓產品可量測的電子和實物特徵。
  • TI 係指德州儀器公司 (TI) 及 TI 分公司。
  • TI 受讓人係指德州儀器公司、TI 分公司及其每位員工、董事、管理人員、代理人和受讓人。
  • TI 子公司係指由德州儀器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 50% 以上的任何實體。
  • 晶圓圖係指用於區別裸片產品和裸片 (其未通過 TI 為特定晶圓產品進行的探針測試) 的文件。
  • 晶圓產品係指半導體晶圓,其含有多種未分離裸片產品和多種未通過 TI 探針測試的未分離裸片。為清楚起見,所謂「晶圓產品」不包括晶圓圖。

修訂版 0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