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條款
Taiwan

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與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合稱「TI」) 銷售條款

1. 適用性、要約與接受。

透過 TI.com 訂購的產品應適用以下附錄 A 中規定的其他條款:TI.com 交易之補充條款。

產品僅供商業用途,非為供個人或消費者使用。

買方得要約購買產品,若為評估產品,並得依本條款向 TI 發送訂購要約購買及/或接收交貨。TI 得自行斟酌接受或拒絕任何訂單。

買方透過 TI.com 提交自己的訂單時,TI 確認訂單僅係基於資訊之目的,不應構成 TI 接受買方訂單或確認銷售及/或交付產品的要約。只有當 TI (i) 發出該產品之出貨確認,或 (ii) 寄送明示的確認接受書時,始為接受。此項接受僅涉及 TI 確認已出貨之產品,或 TI 於明示確認接受書中指明之產品。

TI 向買方銷售或提供產品,僅適用本合約條款之規範。TI 對買方要約的接受明確限於這些條款。TI 在此反對並拒絕買方提議的任何額外或不同的條款,包括買方訂購單上的條款,但 TI 以書面明示同意此類條款時除外。大寫名詞之定義如本合約最後名詞定義詞彙表所述。本合約條款適用於台灣的非消費者。買方確認,其非出於消費目的而購買,且買方並非台灣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任何相關消費者保護法律和法規定義之消費者。

在接受買方要約之前,TI 得隨時以任何理由婉拒、拒絕、取消或限制買方訂購,包括但不限於:無法提供某一產品;TI 判定某一產品有問題需要維修;產品或定價資訊有誤;或 TI (或其授權之業務夥伴) 發現與信用有關的問題和防止詐欺。若發生此情形,TI 將通知買方並且會將買方為此產品已支付之任何款項 (若有) 退還給買方。

2.價格。

TI 將視情況采用各項方式告知客戶價格 (例如報價單),並以其訂購確認單確認交易價格。出貨之前,可能由於規格、數量、運輸安排、要求交貨日或其他條件變更而調整 TI 的價格。有效之最終價格是以出貨日的 TI 發票所示爲準。除另有合意外,價格以美元表示並且應使用美元付款。

於 TI.com 上購買者,請參照附錄 A 之其他條款。

3. 出貨。

除 TI 另行通知買方外,貨物交付應為 FCA (2010 國際貿易條規) TI 出貨地。損失或損壞之風險將於 TI 配送貨物至 TI 指定出貨地時移轉給買方。其後任何損失或損壞將由買方自行負責。配送至 TI 指定交貨地後,買方應自行負責運輸和保險的成本。若 TI 代表買方承擔了運輸或保險成本,買方應立即補償 TI 此等運輸或保險成本。

除 TI 另行通知買方外,買方應為註冊進口商並負擔所有進口關稅、稅賦和產生之其他任何費用與所需之許可或清關。TI 得將產品分批配送。

TI 將通知買方預計出貨日 (若適用)。若 TI 未能遵守預計出貨日,而使買方產生任何損害、損失或費用,TI 概不負責。

買方特此授予 TI (為自己及以擔保代理人身份代表全體 TI 子公司) 對下列標的之擔保利益:(i) TI 現在和及將來出售或交付買方的所有產品;(ii) 現在和將來之所有帳冊、紀錄,包括但不限於帳冊和總帳、電腦程式、電腦軟體以及與買方相關或享有此處所授予之擔保利益所及的任何財產有關的資料;以及 (iii) 所有收益 (無論現在擁有並存在或是其後獲得或產生者) 包括但不限於:(A) 前述任何一項的全部租金、收益、權利金和利潤,(B) 買方現在或其後因銷售、交換、出租、移轉或對前述任一項為其他處置,而收到之所有財產,以及 (C) 現在或其後由於前述任一方或其任何收益之任何損失或損害而依任何保單應支付之任何金額,為擔保買方立即且無條件對 TI 支付和履行所有債務、義務、欠款和責任。買方同意依 TI 要求立即自費簽署並履行 TI 認為確認、延續及/或完善使本條授予之擔保利益生效所必要或建議之任何文件和其他任何行為。此外,在不限制或損及前述規定的前提下,買方特此不可撤銷地授權 TI 簽署並執行涵蓋本條授予擔保利益之所有財產的任何一份或多份財務報表。

於 TI.com 上購買者,請參照附錄 A 之其他條款。

4. 取消與重新安排。

關於產品、晶圓產品和裸片產品,買方得依據以下規則取消或重新安排訂單:

買方要求取消或重新安排日期
標準品
非標準品
< ESD 前 30 日 不允許 不允許
ESD 前 30-90 日 允許 不允許
< ESD 前 90 日 允許 必須經 TI 核准。可能加收費用。

關於評估產品:不得取消或重新安排評估產品的訂單。

儘管有上述規則,某些產品仍應適用特別的取消及重新安排條款,對此,TI 將於接受訂單前通知買方。

5. 付款條件。

款項將於 TI 發票日後三十 (30) 日進行支付 (若適用)。TI 得基於任何理由隨時改變或撤回授信金額或付款條件。若買方未支付到期款項,TI 得暫停或取消對任何合約之履行,包括延後或取消任何未履行訂單之出貨。因買方未付款而暫停或取消所導致的任何費用或損失,TI 將不負擔任何責任,且買方將使 TI 免於因此產生之任何成本或損失。買方不得因未解決之爭議而扣除任何款項。於法律允許之範圍內,TI 得就逾期款項向買方收取每月 1.5% (每年 18%) 的金額。

於 TI.com 上購買者,請參照附錄 A 之其他條款。

6. 稅金。

價格不含相關稅金或關稅。買方應單獨負責支付所有相關稅金和關稅。TI 將依相關法律規定於售價中加入銷售稅,除非買方能提供 TI 如期生效之銷售稅免稅證明外,否則買方將支付此項稅金。若法律要求買方自對 TI 之款項中預扣任何稅金,買方將採取所有合理步驟將此類預扣稅降至最低,提供 TI 收據或證明作為已繳納此類稅金的證據,並且補償 TI 預扣之金額,以便讓 TI 收到全額的發票款項。

除 TI 另行通知買方外,關於經過國際水域或空域運輸之國際貨物,其所有權於產品離開 TI 出貨地之司法管轄區域後,立即移轉給買方。除 TI 另行通知買方外,關於國內貨物和未經過國際水域或空域運輸之國際貨物,其所有權於TI 交貨地交付給買方運送人或指定之人時移轉給買方。

7.不可抗力。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超出 TI 合理控制之其他情況 (無論可預見與否) 導致未履行或延誤時,不構成 TI 違反本合約亦無須承擔未履行或延誤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力、能源、燃料、機械或材料短缺、技術或生產故障、戰爭、內亂、流行病、傳染病、任何政府行為、法律或法規 (含任何司法命令或法令)、任何通訊或電力故障、勞資糾紛、自然災害、火災、洪水、地震、爆炸、恐怖行動或天災。若零組件短缺,TI 得自行斟酌分配產品的生產和交貨。

8.保證及相關補救。

8.1 依據以下第 8.2 至 8.4、9 和 11 條規定,TI 向買方保證:(i) 每項產品自 TI 或 TI 授權經銷商交付之日起十二 (12) 個月內,應符合為其發布之規格,(ii) 晶圓產品和裸片產品於 TI 或 TI 授權經銷商配送之日起三十 (30) 日內,應符合為此類產品發布之規格,以及 (iii) 評估套件自 TI 或 TI 授權經銷商配送之日起九十 (90) 日內,應不含材料和工藝上的瑕疵。

儘管有前述規定,對於以下情形之不合格產品,TI 亦不負責:

(a) 因 TI 以外之實體過失、誤用或不當對待造成的不合格,包括不當儲存、安裝或測試、未照使用者指南規定之指示使用評估產品、TI 以外之實體以任何方式改變或修改任何產品;

(b) 因買方設計、規格或對此產品之指示或不當的系統設計造成的不合格;或是

(c) 買方未及時付款 (若適用)。

TI 僅於所需範圍內,使用測試及其他品質控管技術。TI 未必會測試每個產品的所有參數。

買方應於交付後十 (10) 個營業日內通知 TI 任何明顯瑕疵,或於發現任何隱藏瑕疵後十 (10) 個營業日內通知 TI,否則,買方依本第 8 條向 TI 提出之索賠將歸於無效。

8.2 TI 的唯一責任將是自行選擇修理或更換不符合前述保證之產品,或向買方進行退款。TI 對此保證之責任將以保固期間退還至 TI 指定地址且 TI 判定不符合此類保證之產品為限。若 TI 選擇修理或更換此類產品,TI 將有合理的時間來完成這些作業。修理過之產品於原始保固期間的剩餘時間內仍受保固。更換後之產品其保固期間將重新計算。

8.3 除前述規定外,產品、晶圓圖 (如本合約定義) 和所有相關文件皆以「現狀」且不保證沒有瑕疵而提供。TI 茲此明確表示不承擔關於產品的所有其他明示或默示保證,包括但不限於批量故障保證、用於特定用途之適銷性或適用性的任何默示保證,以及評估產品不侵害任何智慧財產的任何保證。

8.4 TI 得提供買方技術、應用程式或設計建議 (含參考設計)、品質特性、可靠度資料或其他服務。買方同意提供此等服務不致於擴大或以其他方式改變前述規定之 TI 保證,並且 TI 不會因為提供此等服務或產品而產生其他義務或責任。TI 以「現狀」而為買方提供所有服務及產品 (本合約定義的「產品」除外)。TI 茲此明確表示不承擔關於此類服務和產品的所有明示或默示保證,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批量故障保證、用於特定用途之適銷性或適用性的任何默示保證,以及不侵害任何智慧財產的任何保證。

9.買方之應用與法規遵循。

9.1 一般條款。買方應自行負責其應用程式的設計、驗證和測試,以及遵循其應用程式所適用的各項法律、法規和安全要求。業界最佳實務通常要求買方在考量應用程序可能遇到的環境和其他條件下,對買方實際的應用程序進行合格測試。買方在此聲明,關於其應用程式,買方具備制定和執行安全措施所需的一切專業,能夠 (1) 預見故障的危險後果,(2) 監控故障及其後果,並且 (3) 降低故障導致傷害的可能性,並採取適當補救行動。買方同意在使用或分發含有產品之任何系統前,買方將徹底測試該系統以及用於該系統的產品功能。

9.2 業界標準。除非 TI 明確指名個別產品符合特定的業界標準要求 (例如 ISO 9001、IATF 16949、ISO 26262 等),否則,若有任何部分未符合該業界標準要求,TI 概不負責。

9.3 安全需求。當 TI 特別宣傳某產品能促進或展現性能安全功能或符合性能安全的業界標準時,則此產品旨在幫助客戶能夠設計和創造符合相關性能安全標準和需求之應用。僅在應用程式中使用產品,並不會自動使該應用程式建立任何安全功能。買方應確保遵循您應用程式應適用之相關安全需求和標準。

9.4 特定之指定資格。TI 得明確指定某些產品完成特定之資格認證 (例如 AEC-Q100、軍事級或增強型產品)。買方同意,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能夠選擇具適當指定資格之產品,並且由買方自行承擔選擇產品的風險。買方應自行負責遵循有關此項選擇的所有法律和法規要求。

9.5 不得作為診斷或生命攸關之醫療使用。評估產品亦不適用於生命攸關醫療設備,但是,它可用於評估與生命攸關醫療設備相關之 TI 產品。買方不得將產品用於生命攸關醫療設備,但各方授權人員已經簽署專門規範此類使用的特別契約者除外。

9.6 不得用於生產。評估產品僅供產品及/或軟體開發人員用於研究和開發環境中,以促進 TI 產品之可行性評估、實驗或科學分析。評估產品無直接功能,不得應用於應用程式或生產測試平台或作為測試設備。只有在 TI 事前書面許可之情況下,買方始得對評估產品進行實地測試 (即評估買方的應用程式)。評估產品不供消費者或家庭使用。

9.7 買方賠償。買方應全額賠償 TI 及其代表因其未遵守第 9 條致生的任何損害、成本、損失及/或責任。

10.智慧財產之賠償。

10.1 依據第 8、9、10.2 至 10.5 條和第 11 條規定,凡根據指控 TI 製造且供應給買方的產品或裸片產品直接侵害任何美國、加拿大、日本或歐盟成員國專利 (不含實用新型專利)、著作權或營業秘密所提起之索賠、訴訟或法律程序 (下稱「受償索賠」),TI 將為買方辯護,並且將賠償就受償索賠最終判定買方應負責之任何損害、損失或費用 (不含衍生或懲戒性損害),或經 TI 同意的關於受償索賠所達成之和解或妥協。

TI 將無義務為買方辯護或賠償買方,除非買方:

(a) 立即通知 TI 該受償索賠,並提供該索賠、訴訟或法律程序的副本,

(b) 向 TI 提供買方持有、保管或控管的所有證據,並且

(c) 給與TI合理協助和單獨掌控,以便TI進行相關答辯,以及進行談判達成和解或妥協。買方同意為 TI 之利益對任何受償索賠提出任何可用的辯護,包括但不限於,對該受償索賠標的任何智慧財產權的授權、授權選擇權或再授權。買方將有權自費選任其顧問後,自費參加此項辯護。

第 10.1 條規定不適用於評估品項或晶圓產品。

10.2 若根據第 10 條 TI 有義務為買方辯護,則 TI 得 (但無義務):

(a) 取得讓買方繼續使用該產品或裸片產品之授權,

(b) 若禁止買方使用該產品或裸片產品,則以不實質影響該產品功能之方式更換或修改該產品或裸片產品,使其不再侵權,或是

(c) 若 TI 無法以商業上的合理費用做到 (a) 和 (b) 時,TI 得停止向買方銷售該產品或裸片產品,而不致違反本合約。

若 TI 選擇提供前述 (a) 或 (b) 規定之任一選項,則除 TI 採取該行為前買方已產生之任何損害、損失或費用 (不含衍生或懲戒性損害) 外,將視為 TI 已完整履行根據第 10.1 條所負之義務。若 TI 選擇前述 (c) 規定之選項,則無論是否有其他任何索賠,將視為 TI 已完整履行本合約之賠償義務,而買方應將仍在其佔有、保管或控管下的所有產品退還給 TI。

10.3 若有以下情形,TI 將不負第 10.1 或 10.2 條之責任或義務:

(a) 若受償索賠涉及之產品,並非買方在通知 TI 該受償索賠之日前的三十六 (36) 個月內所購入,

(b) 若買方未及時付清受償索賠涉及之產品,

(c) 若該受償索賠係因買方或買方客戶對第三方提起索賠、訴訟或法律程序所造成,

(d) 因買方故意行為或買方未經 TI 事前書面同意即和解或妥協所導致之任何費用、損失或損害,以及

(e) 若該受償索賠係根據:

i. 買方將該產品與其他任何產品、裝置、軟體或設備一併使用,

ii.買方將該產品用於製程,包括生產製程

iii.買方修改該產品,

iv.TI 遵循買方的特定設計、指示或規格,或是

v. TI 遵循任何業界或專有標準、或買方為了能夠實施任何業界或專有標準而使用該產品 (此類索賠 - 即前述 (i) 至 (v) 所述 - 以下個別且合稱為「其他索賠」)。

10.4 凡根據其他索賠提起之索賠、訴訟或法律程序,買方將為 TI 辯護,並且將支付就任何其他索賠最終判定 TI 應負責之任何損害、損失或費用 (不含衍生或懲戒性損害),或向TI支付經買方同意的就任何其他索賠達成之和解或妥協而使TI承擔的任何損害、損失或費用。TI 將有權自行選任顧問後,自費參加此項辯護。

10.5 前述為雙方對侵害智慧財產權之唯一賠償責任,並且取代對此之所有明示或默示保證或法定保證。買方了解並同意,前述智慧財產賠償條款為本合約不可缺少的部分,若欠缺此類條款,本合約實質與經濟條款將有本質上的不同。

11.限制與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11.1 一般限制。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TI 不對因本合約或使用產品所產生或相關之任何特殊、附帶、間接、懲罰、偶發、衍生或懲戒性損害負責,無論 TI 是否已知該等損害可能發生。除外的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拆除、返工或重新安裝的成本、採購替代商品或服務的附屬成本、重新測試、外部電腦時間、人力成本、商譽損失、利潤損失、成本損失、無法使用、資料遺失或業務中斷的損失。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於造成訴因之事件發生後超過十二 (12) 個月,即不得對 TI 提出任何索賠、訴訟或法律行為。

11.2 特定限制。在任何情況下,TI 對使用本合約提供產品的總賠償責任,包括對任何保證、賠償或因本合約所產生或相關之其他義務,不應超過前十二 (12) 個月向 TI 就產生索賠之損失或損害的特定爭議產品已支付的總金額。多起索賠將不會擴展或擴大此項限制。

11.3 買方了解並同意,前述責任限制為本合約不可缺少的部分,若欠缺此類限制,本合約實質與經濟條款將有本質上的不同。

12.無違約豁免。

若買方有任何違約情形,TI 得拒絕繼續出貨。若 TI 選擇繼續出貨,TI 的行為將不會豁免此類違約或影響 TI 對此類違約的法律救濟。按照任何訂單交付的貨物將視為獨立的銷售和交易。

13.準據法與審判地。

本合約應受美國德克薩斯州法律規範並據以釋義,但不採納其涉外法律適用原則。若管轄權法院基於任何理由判定本合約任何規定無法執行時,將在最大程度上執行該規定以實現當事人之意圖,而本合約其餘部分將維持其完整效力。本合約不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約公約。買方同意,因本合約致生或相關爭議應提交位於德克薩斯州之法院非專屬管轄,並且同意以德州達拉斯郡為審判地。儘管有前述規定,任何美國或外國法院得執行任何判決,而 TI得向任何美國或外國法院申請禁制令。

於 TI.com 上購買者,請參照附錄 A 之其他條款。

14.出口管制。

出口、再出口和移轉品項可能受美國出口管制和制裁的規範。買方了解並同意:i) 其將遵守所有相關法律和法規;ii) 未事先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許可,不得將產品出口、再出口、銷售或移轉給被美國禁運、制裁或限制的目的地、個人或實體;以及 iii) 其應將這些法規遵循義務通知自買方取得產品的任何當事人。

除已事先取得任何必要之美國和其他相關政府許可外,買方不得出口、再出口、移轉、購買或銷售任何產品:(i) 供軍事最終用途;(ii) 給軍事最終用戶;或 (iii) 供設計、開發、製造或使用核子、化學或生物武器或導彈技術。如需更多資訊,請參照美國出口管理條例第 744 部分。

各方當事人應自費取得履行第 14 條義務所需之出口和進口許可。買方應賠償 TI (含其代理人和代表人) 並使其免於因任何買方未遵守本條致生的任何損害、成本、損失及/或責任。若無法取得任何必要的許可,或若買方違反第 14 條時,TI 得終止、取消或以其他方式免除其依本條款所負之任何義務。產品分類僅供 TI 參考之用,不應構成任何類型的聲明或保證;買方應自行負責履行其法律遵循義務。本條規定於本合約終止或到期後仍然有效。

15.美國政府合約。

若買方希望利用產品來履行適用美國聯邦採購規範、美國國防聯邦採購規範補充說明或其他相關之政府採購規則或法規 (以下合稱「政府採購規範」) 的美國政府合約或分包合約,則買方在提交該產品之相關訂單前,應書面通知 TI 各項適用之政府採購規範。除 TI 另以書面同意並簽名外,該采購 (i) 將不適用政府採購規範,(ii) TI 將不提供經驗證的成本或定價資料,以及 (iii) 將不適用成本會計準則、不合要求定價和稽核規定。

16.轉讓與受益第三方。

未經 TI 事前書面同意,買方不得轉讓本合約。任何未經授權之轉讓應不發生效力。本合約內容未授予買方或 TI 以外之任何人任何利益、權利或救濟。TI 的關係企業和子公司得履行 TI 於本合約之全部或任何部分義務。

17.保密

買方了解,晶圓圖和晶圓產品上個別晶粒之間的區域 (俗稱為刻劃槽) 含有機密資訊。買方同意保護晶圓圖和晶圓產品的機密性,並防止向第三方為任何揭露。

18.評估產品之可用性。

TI 不會通知評估產品及/或預先生產產品的修改或停產。

19.其它。

本合約構成雙方有關產品銷售的完整協議,並取代先前關於本合約主旨的所有通訊、聲明或合意,無論口頭或書面。除非作成書面並經 TI 正式授權代表簽名,否則,對本合約任何規定之新增、修改或豁免,將無法約束 TI。電子通訊 (含電子郵件及/或社交媒體通訊) 不屬於為本條所謂的書面簽名。交易過程或交易習慣或履行過程均與本合約任何條款之解釋或補充無關。若本銷售條款與附錄 A TI.com 交易之補充條款相牴觸,對於 TI.com 交易應優先適用 TI.com 交易之補充條款並以此作為規範。至於其他所有交易,儘管任何訂單或本合約未明文合併之其他書面 (包括但不限於資料表、申請表、訂單確認書和線上通訊) 可能有任何不同、牴觸或額外的條款,仍應優先適用本銷售條款。本合約條款標題僅供參考之用,在任何情況下,將不影響本合約的意義或解釋。

從未經授權來源購入

為了獲得全面的保證和支援,客戶應透過 TI 授權來源購買 TI 產品。由於有關認證、儲存和處理的不確定性,對於非從 TI 授權來源購入的產品,TI 不提供裝置認證或支援。

名詞定義詞彚表

  • 買方係指直接向 TI 購買及/或受領產品之個人或實體。
  • 消費者係指台灣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任何相關消費者保護法律和法規定義之人。
  • 受償索賠如第 10.1 條所定義。
  • 除另有規定外,係指日曆日。
  • 裸晶係指構成半導體晶圓的個別積體電路。
  • 裸晶產品係指通過 TI 探針測試的裸晶。
  • 預定出貨日ESD 係指 TI 預估從相關 TI 地點出貨之日期。
  • 評估套件係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電子組件,供買方用於非 TI 的研究和開發環境中,以促進主要涉及 TI 產品之可行性評估、實驗或科學分析。評估套件包括評估套件、評估模組 (EVM)、評估電路板、開發套件和彷真器、以及完工參考設計。
  • 評估產品係指評估套件、預先生產產品及/或樣品。為清楚起見,所謂「評估產品」不包括(不限於):產品、服務、行銷宣傳品、軟體、晶圓產品和裸片產品。
  • 政府採購規範之意義如第 15 條所規定。
  • IC 係指積體電路。
  • 產品係指產品、評估套件、裸晶產品及/或晶圓產品。
  • 生命攸關醫療設備係指缺失時可能導致嚴重人身傷害或死亡的醫療設備 (例如生命支持、心臟起搏器、除顫器、人工心臟泵、神經刺激器和植入物)。這此設備包括但不限於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認定為第 III 級裝置,以及美國境外同等級別的所有醫療裝置。
  • 非標準品係指 TI 指定為「非標準」的產品、裸晶產品或晶圓產品。此類指定包括為單一客戶客製的產品、或主要由單一客戶購買的非客製產品。
  • 其他索賠如第 10.3(e) 條所定義。
  • 款項係指於發票到期日或之前,買方已匯入 TI 銀行帳戶的清算資金。
  • 預先生產產品係指 TI 尚未認證並未投入市場的封裝積體電路產品,且其品質保證、可靠性能測試及/或製產認證可能尚未完成。所謂「預先生產產品」包括原型、實驗性裝置和 TI 產品說明書上指定為「預先」或「預發佈」的裝置。為清楚起見且不帶限制下,所謂「預先生產產品」不包括:服務、參考設計、行銷宣傳品、軟體、晶圓產品、裸晶產品和評估模組 (EVM)。TI 得依據其他條款為買方提供這些產品或服務。
  • 產品係指 TI 已認證且已投入市場的封裝積體電路產品。為清楚起見且不帶限制下,所謂「產品」不包括:服務、參考設計、行銷宣傳品、軟體、評估產品 (含 TI 樣品程式)、晶圓產品和裸片產品。
  • 樣品係指 TI 免費提供給買方作為評估或測試之用的產品或預先生產產品。
  • 規格係對於特定產品或最新正式產品說明書 (含勘誤表) 列出該產品的晶圓產品可量測的電子和實物特徵。
  • 標準品;係指 TI 指定為「標準」的產品、裸晶產品或晶圓產品。此項指定包括提供及/或出售給許多客戶的通用產品。
  • 晶圓圖係指用於區別裸晶產品和裸晶 (其未通過 TI 為特定晶圓產品進行的探針測試) 的文件。
  • 晶圓產品係指半導體晶圓,其含有多種未分離裸晶產品和多種未通過 TI 探針測試的未分離裸晶。為清楚起見,所謂「晶圓產品」不包括晶圓圖。

第 1 版

附錄 A:TI.com 交易之補充條款

TI.com 條款附加條件:

請仔細閱讀以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 TI.com 交易補充條款。若對您的 TI.com 訂單有任何疑問,請透過此處的電子郵件或電話與 TI 支援中心聯絡。

本條款適用於您透過 TI.com 提交的所有訂單,以及 TI 透過 TI.com 供應您的所有產品 (統稱「TI.com 產品),並用以補充銷售條款。造訪 TI.com 及/或透過 TI.com 提交訂單稱為「TI.com 交易」。為避免任何疑慮,TI.com 交易的買方為德州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進行每項 TI.com 交易的同時,您接受並同意本條款和 TI 的使用條款隱私權政策Cookie 政策,以及 TI.com 產品或相關材料附帶的任何相關條款、通知或免責聲明。

您同意 TI 得為以下目的接收、使用及/或向第三方揭露含有所提供個人資料的資訊 (包括請款資訊):(i) 處理您 TI.com 交易訂單;(ii) 為發貨、交貨或處理交易款項;以及 (iii) 與您溝通您的訂單和 TI.com 產品。處理資訊 (您提供的個人資料) 應適用 TI 隱私權政策。

如果您代表公司提交訂單,則您聲明並保證您有權代表該公司接受本條款和銷售條款。您同意,如您因您的訂單、使用 TI.com 或違反本條款或銷售條款致生或相關的有罪行為,造成任何索賠、訴訟或行動時,您將賠償 TI 及其子公司、主管、代理人和員工並使其不受損害,包括索賠、損失、損害、訴訟、判決、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產生的任何責任或開支。

1. TI.com 價格、費用、供貨情況與發票。

價格僅適用 TI.com 產品且不含交易稅 (例如增值稅、商品與服務稅、消費稅和銷售稅)、運輸費用、運費、關稅和其他收費或規費,例如,TI.com 產品的特別包裝和標籤、許可證、證書、清關與註冊費用 (以下合稱「額外費用」)。您應負擔任何的額外費用。

在您提交訂單且 TI 依照銷售條款第 1 條所述接受您的訂單後,TI 始能確認價格或 TI.com 產品的供貨情況或是否有額外費用。雖然 TI 已盡力,但仍可能標錯少部分 TI.com 產品的價格及/或額外費用計算有誤。如 (i) TI.com 產品更正後的價格高於您下單時 TI.com 標註的價格或該 TI.com 品頭無法立即出貨,或是 (ii) 更正後的額外費用高於您下單時 TI.com 標註的額外費用,則 TI 得自行斟酌,選擇在您的訂單出貨前與您聯絡,或拒絕和取消您的訂單,並將訂單被拒絕和取消之情事通知您。在接受您的訂單之前,可以不待事先通知,即隨時變更 TI.com 產品的產品資訊、價格和供貨情況。

您的訂單發票 (統稱「銀行發票」) 將註明 TI.com 產品的最終定價、額外費用和交貨與運送詳細資料,並於出貨之前提供。您可以登入您的 MyTI 帳戶存取您的銀行發票,並且瀏覽您的訂購歷史記錄,或者,若您以訪客身份下單時,可要求 TI 支援中心提供您的銀行發票副本。若您選擇利用授信額度支付您的訂單,您得透過您的授信額度發行人存取您的銀行發票。

2.TI.com 運送與交貨。

除 TI 另行通知您外,將依據您訂單運送指示指定之運送條款,將貨物交付到您訂單指定的目的地。

發出訂單,代表您授權 TI 選任運送 TI.com 產品之各供應商代表您向政府機關繳納額外費用 (若適用)。可能會直接向您收取額外費用,而不納入您的訂單價格內。

3. 退貨與退款

除非且相關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本條款另有規定外,TI 不提供任何退款、退貨或交換。任何退款將於 TI 收到退回產品之日起三十 (30) 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除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外,將不退還任何郵寄、包裝費用、或額外費用。

4. TI.com 付款條件。

除您與 TI 另有書面合意外,應於 TI.com 產品出貨前付款所有相關款項。TI 可能會在您下單時預先獲得您的信用卡或簽帳卡發行人對全數訂單概略金額的授權,而這可能會影響您可用的授信額度。在結帳流程最後確認您的訂單,代表您同意接受並支付 TI.com 產品和額外費用。一般而言,在訂單出貨前,不會向您收取訂單的金額;但是,根據您選擇的付款方式,也可能在您下單時收費。

您聲明並保證,您有權使用您提供的任何信用卡或其他付款方式,並且您提供給 TI 的所有發票資訊均屬真實且正確。接受任何訂單之前,TI 得要求提供額外資訊或進行驗證。

5. 準據法與爭議解決。

與 TI.com 交易有關之本合約應以新加坡法律為準據法。  

若雙方之間對本合約之履行或發票開具有任何爭議,在開始任何正式的法律程序前,雙方將立即本於誠信試圖就協商解決達成合意。因本合約致生或相關的任何歧異和爭議,若雙方無法在六十 (60) 日內友好協商解決,則應由任一方申請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 (統稱「SIAC」) 進行仲裁。雙方在此同意,凡此等歧異和爭議應由 SIAC 依據其仲裁當時之現行仲裁規則仲裁決定。仲裁程序使用的語言應為英語。仲裁決定應為最終且對雙方有約束力。除作成判決及其後任何執行所需之揭露範圍外,應對與仲裁有關之所有事項 (含決定) 保密。

本合約以繁體中文和英語撰寫並簽署,若兩種語言之間不一致時,應以英語為準。

6. 於 TI.com 使用優惠券代碼。

TI 得自行斟酌是否提供您優惠券代碼。為了兌換優惠券,您可在指定的空白欄位輸入優惠券代碼,若此為有效的優惠券,則在結帳時即會顯示餘額。若未在購買時輸入優惠券代碼,即不得兌換該優惠券。優惠券不得兌換成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優惠券不得用於理算先前購買的金額,並且不可轉讓、不可轉售、亦不可與其他任何優惠、促銷、優惠券或折扣合併使用。

附錄 B:評估套件的法規聲明

1. 美國。

適用於非 FCC 核准評估套件的聲明:

FCC 聲明:此套件旨在讓產品開發人員評估與該套件有關的電子零件、電路或軟體,以確定是否在成品內加入該產品,以及讓軟體開發人員撰寫使用終端產品的軟體應用程式。此套件非成品,並且,除非所有先獲得所有必要的 FCC 器材許可證,否則組裝後不得轉售或以其他方式銷售。操作須遵守以下條件:本產品不會對授權廣播電台造成有害干擾,並且本產品會受到有害干擾。除非組裝套件設計為可在本章第 15 部分、第 18 部分或第 95 部分中操作,否則,必須在 FCC 許可證持有人授權下操作該套件,或者必須取得本章第 5 部分的實驗許可。3.1.2 

對於備註為 FCC (聯邦通信委員會) 的評估套件應遵循第 15 部分的規定:

注意

本裝置符合 FCC 規範第 15 部分。操作必須符合以下兩項條件:(1) 本裝置不會造成有害干擾,並且 (2) 本裝置必須接受所受到的任何干擾,包括可能造成不必要作業的干擾。

未經負法規遵循責任之一方核准的變更或修改,可能使操作該器材之使用者授權失效。

Class A 評估套件的 FCC 干擾聲明

附註:本器材已通過測試,符合 FCC 規範第 15 部分有關 Class A 數位裝置的限制規定。這些限制是為了確保在商業環境下操作該器材時,可針對有害干擾提供的合理保護。本器材會產生、使用與發射無線電射頻能量,如果不依說明手冊安裝使用,可能會對無線電通訊產生有害的干擾。在住宅區內操作本器材可能造成有害干擾,而使用者將必須自費改正此類干擾。

Class B 評估套件的 FCC 干擾聲明

附註:本器材已通過測試,符合 FCC 規範第 15 部分有關 Class B 數位裝置的限制規定。這些限制是為了確保在住宅環境下操作產品時,可針對有害干擾提供的合理保護。本器材會產生、使用與發射無線電射頻能量,如果不依指示安裝使用,可能會對無線電通訊產生有害的干擾。然而,即使按照特定方式安裝,也不保證不會產生干擾。如果本器材確實對無線電或電視接收造成有害的干擾(開啟和關閉設備的電源即可確認),建議使用者利用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設法改善干擾的情況:

  • 重新調整接收天線的方向或位置。
  • 增加器材和接收器之間的距離。
  • 將器材連接到與接受器不同回路的插座。
  • 洽詢經銷商或經驗豐富的無線電/電視技術人員以取得協助。

 

2.加拿大。關於與加拿大工業部 RSS-210 符合性證書一併提供的評估套件

含有無線電發送器的相關評估套件:

此裝置符合加拿大工業部免授權 RSS 標準。操作必須符合以下兩項條件:(1) 此裝置不會造成有害干擾,並且 (2) 本裝置必須接受所受到的任何干擾,包括可能造成此裝置不必要作業的干擾。

Concernant les Evaluation Kits avec appareils radio:

Le présent appareil est conforme aux CNR d'Industrie Canada applicables aux appareils radio exempts de licence.L'exploitation est autorisée aux deux conditions suivantes: (1) l'appareil ne doit pas produire de brouillage, et (2) l'utilisateur de l'appareil doit accepter tout brouillage radioélectrique subi, même si le brouillage est susceptible d'en compromettre le fonctionnement.

含有可拆式天樂的相關評估套件:

依據加拿大工業部法律,僅可使用加拿大工業部就發送器核准之天線種類和最大 (或最小) 增益來操作此無線電發送器。為減少對其他使用者潛在的無線電干擾,應選擇等效全向輻射功率 (e.i.r.p.) 不得超過成功通訊所需範圍的天線種類及其增益。此無線電發送器業經加拿大工業部核准,可在為各種天線指定之最大允許增益和所需天線阻抗下,以利用使用者指南列出之天線類型操作。此裝置嚴禁使用此清單未列出且增益高於為該種類指定的最大增益的天線種類。

Concernant les Evaluation Kits avec antennes détachables:

Conformément à la réglementation d'Industrie Canada, le présent émetteur radio peut fonctionner avec une antenne d'un type et d'un gain maximal (ou inférieur) approuvé pour l'émetteur par Industrie Canada.Dans le but de réduire les risques de brouillage radioélectrique à l'intention des autres utilisateurs, il faut choisir le type d'antenne et son gain de sorte que la puissance isotrope rayonnée équivalente (p.i.r.e.) ne dépasse pas l'intensité nécessaire à l'établissement d'une communication satisfaisante.Le présent émetteur radio a été approuvé par Industrie Canada pour fonctionner avec les types d'antenne énumérés dans le manuel d’usage et ayant un gain admissible maximal et l'impédance requise pour chaque type d'antenne.Les types d'antenne non inclus dans cette liste, ou dont le gain est supérieur au gain maximal indiqué, sont strictement interdits pour l'exploitation de l'émetteur

3. 日本。

出貨至日本的評估套件法規聲明:Please see 日本国内に輸入される評価用キット、ボードについては、次のサイトをご覧ください。

買方有責任遵循按照相關日本法律 (包括日本無線電法和電器與材料安全法) 使用評估套件的日本法律規定。

在日本視為「無線電頻道產品」之評估套件使用者聲明:TI 可能未認證進入日本的評估套件是否符合日本無線電法的技術要求。若使用者在日本使用未經日本無線電法技術要求認證的評估套件,使用者應遵照日本無線電法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有關評估套件規定 (為免疑慮,此單純僅供參考之用並且應由使用者進行證查):

1. 內政與通訊部於 2006 年 3 月 28 日根據該部日本無線電法無線電規則第 6 條第 1.1 項發布第 173 號通知,該通知定義的在屏蔽室或任何其他測試設施中使用評估套件。

2.僅在使用者獲得日本無線電法有關評估產品的無線電測試站許可後,始得使用評估套件,或是

3. 僅在使用者獲得日本無線電法有關評估產品的技術要求符合性證書後,始得使用評估套件。再者,除非使用者通知受讓人以上聲明,否則不得轉讓評估套件。請注意,若使用者不遵循以上規定,使用者將會受到日本無線電法的處罰。

【無線電波を送信する製品の開発キットをお使いになる際の注意事項】 開発キットの中には技術基準適合証明を受けて いないものがあります。 技術適合証明を受けていないもののご使用に際しては、電波法遵守のため、以下のいずれかの 措置を取っていただく必要がありますのでご注意ください。

1. 電波法施行規則第6条第1項第1号に基づく平成18年3月28日総務省告示第173号で定められた電波暗室等の試験設備でご使用 いただく。

2.実験局の免許を取得後ご使用いただく。

3. 技術基準適合証明を取得後ご使用いただく。

なお、本製品は、上記の「ご使用にあたっての注意」を譲渡先、移転先に通知しない限り、譲渡、移転できないものとします。 上記を遵守頂けない場合は、電波法の罰則が適用される可能性があることをご留意ください。 日本テキサス・イ ンスツルメンツ株式会社 東京都新宿区西新宿6丁目24番1号 西新宿三井ビル

評估套件的電源線通訊聲明:

請參閱電力線搬送波通信についての開発キットをお使いになる際の注意事項については、次のところをご覧ください。